关于印发《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会员单位:
由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2010年制定的《宁夏施工行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形势,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在原《公约》的基础上,对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公约》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审议,并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最终由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公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
宁夏建筑业联合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宁夏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守法、诚信、公平、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根据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施工行业自律检查及日常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落实。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五条 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以人为本、服务客户的经营理念,遵守行约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塑造宁夏建筑施工行业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盲目压价、不合理压缩工期,无保障垫资、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参与违背法律、法规的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搞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开工。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及强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对一些业主及供应商恶意损害行业利益的不良行为,自觉予以抵制,共同维护全区建筑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规范标准、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工艺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强化施工动态管理,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合同工期。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对用户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施工期间发现建设(发包)单位资金严重不足,在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情况的同时,与建设(发包)单位办理暂缓或停止施工手续。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争取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施工扬尘防治等环保政策,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化防尘措施,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注重技术创新与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平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创优争先,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制、文化及员工的道德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员工和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 自觉依法、依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宁夏建筑业联合会报送企业经营统计数据,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不瞒报、虚报、漏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等方式,对企业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本公约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第十九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履行本公约情况的评价,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本公约履行情况评价为“AAA、AA、A”的诚信企业,根据表现情况,分别给予: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二)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分别予以加分;
(三)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和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络及相关媒体);
(三)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
(四)是会员单位的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平台予以扣分;
(六)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自治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章 申诉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于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 14个工作日内,可向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诉人自行放弃申诉。
第二十四条 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印发的《宁夏施工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