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1〕1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0〕5号)、《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19〕3号)、《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5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勤时间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及在建主体未完工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依托实名制系统采取生物(人脸)识别方式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1.新开工项目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项目各方主体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撤场申请(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单)为止,在此期间对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2.在建主体未完工的续建工程,自复工之日起,至项目各方主体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撤场申请(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单)为止,在此期间对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3.在项目停工期间,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
二、考勤对象范围
(一)实名制考勤项目的范围
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对项目各方主体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
1.项目总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3.项目合同约定工期大于3个月。
(二)实名制考勤人员范围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担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在实名制系统中实名登记并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为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直接发包备案登记表中列入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1.建设单位考勤人员
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驻现场考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经理(甲方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驻现场考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经理(甲方现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配备其他现场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考勤人员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质量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列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并记分,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劳资员应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进行实名制考勤。
3.监理单位考勤人员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列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并记分,水暖、电气等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进场作业时应进行实名制考勤。
三、考勤标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每月的考勤天数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的最低考勤天数,当日在一个项目现场累计工作4小时以上为有效考勤。
(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按每月到岗履职不少于10天的标准进行考勤,进入和离开项目现场应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登记。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当月考勤天数不足10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月对建设单位人员进行督促。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经督促仍然达不到考勤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因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导致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精神,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房地产企业还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2-16扣除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200分诚信分值。
(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按《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考勤。施工员、质量员以每月不少于22天为标准列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并记分。
(三)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标准
1.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只在一个项目担任总监时,按每个月不少于18天的标准进行考勤。总监理工程师在多个工程项目(不大于3个)担任总监时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在每个项目考勤分别不少于12天,且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现场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危大工程施工、分部工程验收等关键施工阶段必须在岗履职。
2.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每月到岗履职均少于12天的,按照《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8之规定扣除监理企业诚信分值200分,并按《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对项目总监个人记3分,以后每月按此标准累计记分。
3.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每个月不少于18天的标准进行考勤。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按规定扣除监理企业相应诚信分值并对相关个人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四、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要健全工程项目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并督促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职尽责。当工程完工或施工过程中停工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停工报告》《复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负总责,按规定为其承接的各工程项目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并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督促相关人员到岗履职。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电子围栏方式进行移动式考勤。
严禁采取他人顶替、相片考勤等非人脸识别方式规避考勤,严禁将考勤设备的人脸识别率调整至80%以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规避考勤和虚假考勤的单位应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02、D1-4-17扣除施工单位诚信分值100分;对规避考勤和虚假考勤的个人应按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对相应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请假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后应将请假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企业要按规定为其承接的各工程项目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并要求人员到岗履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如发现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或实名制考勤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后应将请假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采取线上巡查和现场监督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出勤率对所在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会对实名制落实不好的项目进行预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对相关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经督查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可以要求该项目停工整顿,并对未到岗履职的个人进行记分处理。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检查相关参建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3.自治区每半年对全区各市、县(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地级市每两月对所辖区域建设工程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县(区)每月对辖区建设工程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