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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10:28:05 阅读数:67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为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为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为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