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1〕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我厅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53号政府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规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标准化、集成化(工业化)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产品(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自治区境内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也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大力发展节能与利废的轻质内外墙隔墙板和复合墙板,研究适用于内外墙、集保温隔热为一体的复合多功能新型装配式墙材,向标准化、集成化(工业化)方向发展,达到自治区装配式产业化示范基地要求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可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
(三)企业生产规模、资源利用、工艺装配技术及产品应符合国家定期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宁夏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2020版技术公告)》的要求;
(四)企业生产能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企业应具备较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程、必备的产品设备检测设备;
(六)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及照片;
(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1年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四)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
(五)土地使用证明,具备生产及自然养护28天要求的场地;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合格资料;
(七)产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等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天然页岩矿或涉及采矿的企业,提供采矿行政许可证明;
(八)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第三章 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将《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报送属地墙改管理机构,受理单位按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企业报送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第九条 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现场核查表》(附件3),核查结果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告,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初次申请认定证书有效期从发文日起,有效期2年。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
第四章 认定延续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产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属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超过认定证书有效期30日后申请认定的企业按初次认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延续应提交如下材料(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延续申请表》(附件4);
(二)原产品认定证书原件;
(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1年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四)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产品出厂质量情况(附彩色照片);
(五)产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等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天然页岩矿或涉及采矿的企业,提供采矿行政许可证明;
(六)当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属地墙改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延续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认定评审委员会对延续认定结果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企业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告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报告,报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认定监管
第十四条 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和属地墙改管理机构报送当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已获得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更新后,应按新标准对其重新认定换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转让、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其编码,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认定证书的;
(二)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三)企业产品类型被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我区销售外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需提供省级墙改管理机构核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到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2.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现场核查表
4.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延续申请表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复合保温砖、非粘土烧结保温砖、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T 29060、GB/T26538、GB/T13544、GB/T13545技术要求)。
注:非粘土是指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工业副产石膏、河湖(渠)淤泥等固体废物。
(二)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符合GB/26541、GB/T36535、JC239技术要求)。
(三)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装饰混凝土砖(符合GB/T25779、GB/T24493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仅限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盐池县,符合GB/T13544、GB/T13545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烧结复合保温砌块、烧结保温砌块、烧结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T 29060、GB/T26538、GB/T13544、GB/T13545技术要求)。
注:采用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GB/T29062技术要求)。
(三)石膏砌块(以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化学石膏为原料,符合JC/T698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砌块(仅限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盐池县,符合GB/T13544、GB/T13545技术要求)。
(五)蒸压粉煤灰空心砌块(符合GB/T36535技术要求)。
(六)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仅限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其他地区不得用于24米以上的建筑非承重墙体,符合GB/T8239、GB/T15229、JC/T862技术要求,且抗压强度≥5Mpa,容重≤800kg/m³)。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T15762技术要求)。
(二)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符合GB/T23451技术要求)和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符合GB/T23450技术要求)。
(三)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符合GB/T26540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技术要求)。
(六)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符合GB/T23932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1、JC/T564.2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技术要求);纤维水泥平板(符合JC/T412.1、JC/T412.2技术要求)。
(八)建筑用U型玻璃(符合JC/T867技术要求)。
四、其它
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产业政策,并经行业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新型复合保温砌块(砖、板)、预制构件、装配式预制墙板(体)等墙体材料产品。
附件2
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所属市、县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要求真实完整,用电脑填写打印。
二、企业应附材料:
(一) 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及照片;
(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1年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三)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
(四)土地使用证明,具备生产及自然养护28天要求的场地;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合格资料;
(六)产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等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使用天然页岩矿或涉及采矿的企业,提供采矿行政许可证明;
(七)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企业填报的《宁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