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公务员考核和奖励办法
近日,我区结合实际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办法》(简称《考核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对公务员考核和奖励工作建立了链条式的制度规范,可有力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考核办法》在考核比例、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科学设计、优化完善,达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效果。根据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结果、受表彰奖励级别以及受处分情形等不同情况,将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7%至25%,区分提高或降低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严格遵循《干部考核条例》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等法规,对考核程序进行优化,增加考核动员、量化考评、反馈谈话等环节,力求客观公正、管用有效。将公务员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记三等功一次,充分激发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奖励办法》坚持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做好政策衔接,合理完善奖励比例设置、及时奖励工作、奖励结果运用等。分类厘定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比例,定期奖励中,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公务员人数的17%至25%;及时奖励中,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公务员总数的10%、5%、1%。增加及时奖励的条件、通报表扬等内容,明确市级以上机关可以按照奖励权限,对本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开展及时奖励,开展及时奖励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审批机关直接确定奖励对象,使其发挥最大的正向激励效果。明确把公务员获得奖励的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及时兑现各项待遇,形成定期奖励定期开展、及时奖励及时开展的良好氛围。
《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坚持把考核和奖励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从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方面,有效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对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或者专项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同时将部门平时考核工作成效作为调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重要依据,有效防止“平时考核不闻不问、年终考核一锤定音”。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定期奖励;对在推进落实重大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应对重大考验中挺身而出、敢于担当、攻坚克难、成绩显著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及时奖励。通过定期工作、专项工作的评先评优,推动评有所获、干有所成。对专项工作考核较好的公务员,可以通报表扬,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予以倾斜。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集体,当年年度考核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构建有考有奖、考奖结合的联动机制。(记者 李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