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机构建设,提升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水平,有效配置各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及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天,自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4日,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zzscfwk@163.com。
联 系 人: 伍 龙 电话:0951—517950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部管理机构的建设,合理高效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由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向属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认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增加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阶段人员配备计划配备人员类型和数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第八条 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三)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不能继续执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五)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变更备案表》或《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人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意其变更申请,并在宁夏建筑监管服务系统中解锁变更前人员,并对变更后人员进行锁定。
第十条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经批准的变更材料,将变更前人员做调离处理,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并进行实名认证和考勤。
第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招标机构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暂停在本项目执业,而后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则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的(冬季停工除外);
(三)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变更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撤离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专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撤离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上传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解锁。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上签章,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进行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同时签章才能生效。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实名制认证、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自记满12分之日起停止执业,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关键岗位人员。
记满12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完成记满12分关键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全部内容并通过结业考试后,个人信用记分恢复12分,可重新返岗从业;完成培训要求内容且通过结业考核的项目经理,按规定在停止执业1年期满后(自扣满12分之日起算),可重新返岗执业。
第十七条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岗位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其真伪。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