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采取“组合政策”兜牢保障底线
5月1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制定相关政策,决定通过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落实失业人员保障、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组合政策”作用,助企纾困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区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我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保”;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1个月。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区),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我区持续实施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见习单位可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指导管理费和见习补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拓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我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我区通过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继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开展岗位信息、指导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职、高职毕业生落实好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精准分类实施定向技能培训、岗位推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帮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