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自2024年3月1日起向我厅提交换证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或延续审核不合格的,相关资质证书自动作废。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因换证政策未确定导致有效期处于过期状态的企业,务必于2024年4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过期我厅将不予受理。
二、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由我厅统一办理延续。2025年1月1日以后届满的,按现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此前相关可换领资质已提交升级申请的企业,可提交退回申请报告,等待办理换证,也可选择继续等待资质审查。各市已受理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延续且未办结的全部退回企业,相关企业按有关要求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换领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四、相关建设工程企业丙级、三级资质证书于2024年3月1日前资质证书届满的,所持有纸质资质证书依然有效,各有关单位不得限制在此期限内未完成换证工作的建设工程企业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五、各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应加强对通过丙级、三级换证取得相应专业乙级、二级资质证书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管,严格落实实名制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