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4月4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对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导检查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日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年度欠薪举报投诉受理、线索及案件办理、信息监控平台应用、预警信息处理、舆情处置等内容纳入日常评价,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适当开展实地核查,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四)部门评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分,形成评查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议。
(五)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六)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七)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日常评价、实地核查、部门评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等情况,结合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两名的地级市和排在前七名的县(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且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的地级市和排在后两名的县(区);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以报送资料、自查自评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不分等级。
第十条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