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4-04-24 17:32:15
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各合作银行,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的操作方法,提高转贷资金的周转效率,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施行期进行延期的通知》(宁工信创融发〔2024〕27号)《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5号)规定,现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运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企业所申请的转贷业务,应是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
(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二、申请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提交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下载打印《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银行。
(二)银行审核
1.合作银行按本机构程序及要求对企业的续贷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在《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复核。
2.合作银行在同意企业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并且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快递至资金管理平台(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或将资金申请表密封后由申请企业送至资金管理平台。
3.银行签署意见的资金申请表在传递前应与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沟通,告之所签署意见并确定传递方式。
(三)资金划转
1.资金管理平台对合作银行签署意见的《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进行核查,在2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
2.资金管理平台将签署意见的《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以传真、微信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合作银行,纸质版以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
3.资金管理平台审核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与合作银行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转贷资金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资金管理平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4.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
(四)资金收回
1.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前通知资金管理平台核算转贷资金使用费,为提高效率,资金管理平台核算完毕后将《转贷资金划转通知》以传真、微信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合作银行,纸质版可以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
2.合作银行在贷款发放当天按照《转贷资金划转通知》上明确的时间和金额,将转贷资金本金及使用费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3.资金管理平台收回转贷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并给企业开具相关票据。
三、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1.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日。
2.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但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3.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向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时间1—10天按每天0.1‰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开始按每天0.2‰收取资金使用费。若15天内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的,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转贷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使用时间从转贷资金转入合作银行当日开始计算,至该笔转贷资金回到资金管理平台转贷资金账户当日截止。以上收费不满1天的按1天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1.各合作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明确专人负责转贷资金日常管理、转贷情况报送、转贷资料传送等工作。
2.财金公司应成立专门团队负责转贷业务实施,做好与合作银行及申请企业间的沟通对接,提高办理效率,并将转贷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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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4日